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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青岛市公共数据运营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凯发旗舰厅

发布日期:2023-05-17    来源: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为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推动青岛市公共数据社会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发布了《青岛市公共数据运营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暂行办法》共8章41条,围绕公共数据运营中涉及的关键主体、环节和流程,明确了职责分工、平台建设、数据供给、数据管理、数据应用、数据安全、评估和退出机制

一、明确公共数据运营试点管理中各方责任

《暂行办法》规定,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公共数据目录,统一汇聚、治理公共数据,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公共数据运营工作,组织编制公共数据相关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鼓励社会主体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引导各类数据要素主体发展壮大,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区(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市)公共数据目录,推动数据分类分级,并向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集中汇聚数据,协调、指导、监督本区(市)公共数据运营工作。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做好数据治理、数据分类分级,明确数据使用要求,并向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集中汇聚数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监督本部门本单位本领域公共数据运营工作。运营单位负责制定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保障公共数据合法合规开发利用;建设数据安全防护体系,保障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全过程安全;挖掘应用场景,利用多种新技术手段,为应用单位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数据运营赋能产业发展,引导培育数据合规、数据集成、数据经纪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带动数据要素市场生态体系发展壮大,推动数字经济提质增效。

二、规范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建设和运维

《暂行办法》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建设公共数据运营平台,作为本市公共数据运营的统一通道,支持数据供需对接、典型案例推广、运营政策宣传和公共数据社会化应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新建公共数据运营通道;已建运营通道的,应当纳入公共数据运营平台统一对外服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技术投入和运维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保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三、规范公共数据供给

《暂行办法》规定,公共数据实行目录化管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源头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数据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质量监测和评价、问题数据纠错、异议核实与处理机制,运用多元比对、关联分析等技术手段,对公共数据进行校核、确认,不断提升数据质量。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向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集中汇聚数据。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数据运营需求,在合法合规前提下依托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向公共数据运营平台提供数据支撑。

四、规范公共数据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明确专员,对接大数据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设立数据管理负责人岗位,明确数据管理责任和义务,建立权限分离的数据管理制度、操作细则,明确数据管理策略,定期评审更新;建立健全数据全流程质量管控体系,加强数据质量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数据质量问题,确保数据好用;对关键运营信息进行留存,确保信息可追溯。

五、规范公共数据应用

《暂行办法》规定,从供给侧和需求侧鼓励挖掘应用场景。对于应用单位提交的需求申请,运营单位应当对应用单位的资质能力及数据需求申请进行严格审核,评估可能的数据安全风险。运营单位应当与应用单位签订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服务协议和安全保密使用协议。运营单位不得对原始数据进行交易,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普惠公平、兼顾利益的原则,对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合理定价。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建立数据贡献评价指标,从数据质量、应用情况、变现量等情况,对公共数据运营试点参与单位数据贡献情况进行评价,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激励导向。

六、规范公共数据安全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公共数据运营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各方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数据安全责任,确保数据安全。运营单位做好数据安全统筹规划和制度建设,落实风险防控、合规审查、应急处置和对应用单位、第三方机构及人员安全监管等方面工作举措,防范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被泄露、非法获取或者不当利用。

七、规范公共数据运营评估与退出机制

《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公共数据运营评估机制。大数据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对数据运营工作进行评估,对未通过评估或限期整改未通过的,建议运营单位退出试点,由市政府重新批准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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