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发展,数据已成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数据管理,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制定《青岛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等文件规定。
三、出台目的
规范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利用,发挥公共数据的基础资源和创新引擎作用,服务高水平数字青岛建设。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将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纳入公共数据范围。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对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相关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公共数据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职责进行规定,形成高效协同的工作合力。
(二)规范公共数据收集与汇聚。加强公共数据目录管理,明确目录编制和更新等规定。规范公共数据收集与汇聚,明确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收集公共数据,加强公共数据汇聚,推动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建设。建立公共数据质量检查和问题数据纠错机制,提高数据质量。
(三)完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建立公共数据共享负面清单,明确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应提供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经审核后列入负面清单。
建立公共数据共享申请、审核和反馈机制,加强供需对接。对共享公共数据无法满足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提交公共数据需求清单或者提出数据比对、核查需求,由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与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协商解决。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对开放类型、开放清单、开放方式等进行规范。
(四)促进公共数据利用。鼓励依法利用开放的公共数据开展科学研究、产品研发、咨询服务、数据加工、数据分析等活动。明确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确保公共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以模型、核验等形式向社会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鼓励开发利用公共数据产生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促进数据合规高效、安全有序流通使用。
(五)强化公共数据安全保障。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完善公共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工作机制。按照分类分级保护要求,结合公共数据应用场景,采用身份认证、数据加密、数据脱敏、隐私计算等措施,提高公共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公共数据处理活动、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行维护的安全管理。
政策解读部门:青岛市司法局行政立法和备案审查处;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数据应用管理处
联系电话:81608726;85912327